第765章 下等人(2 / 2)
到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的手中,一整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先后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被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在经过7年的学习后,经主管委员批准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法律辩护人)。
而代理人的发展则比较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出庭律师所垄断,代理人也只能从事一些庭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并且,他们的他们的报酬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单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出庭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被固定下来。
而中世纪时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职业者即事务律师,在18世纪时代理人与事务律师又是如何彻底融为一体,又是如何构成英格兰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的“沙律师”。这里暂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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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琳·沃尔顿夫人考虑着伊莎贝尔的话,随即把目光转向另一侧的尤菲米娅,“弗雷德里克夫人,你认为呢?”
尤菲米娅用高傲、自负的眼神审视着街道上来来往往的平民、约曼或是引人注意的绅士,轻哼一声,“代理人是什么人?这种人和出庭律师都是下等人,他有什么资格可以让来自约克郡和里士满郡的三位贵族女性在这里等候出庭律师回来。”
事实上,尤菲米娅是站在贵族女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两种与商人、医生、大学教授、学者、大学生和低级教士等同处于社会第二阶层的法律职业者的。殊不知,代理人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也总是被称作下等人。
伊莎贝尔只是摇了摇头,说了句,“尤菲米娅,这是他们的职业制度。再说,他们也没有惹怒我们,你不会是想让侍从们用马鞭去抽他吧。”
卡罗琳似乎想起了什么,对两人说了句,“我们去市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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