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章 祸从天降 (求点评)(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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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七仙女被人误以为是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拿出来一个价值四五千两黄金的黄金矿石的传闻。

所有的黄金堡的人们不管是黄金坑的人们还是黄金卫的官兵都是看到了希望。

因为如果确确实实的是武功高手的作为,那么所有的黄金堡的人们不管是黄金坑的人们还是黄金卫的官兵都是不必遭受什么责罚。

因为那是不可抵抗力。

不可抵抗力也叫做不可抗力。

现在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古时候的不可抗力不是表现在合同条款。而是一种实际操作。

有一些事情确确实实的不是当事人的能力范围。就是不可抗力。

如果有人愿意帮助,便是可以以不可抗力逃避罪责。

因为所谓的不可抗力的通俗说法其实就是所谓的“没办法啊”!

但是黄金卫的头脑却是不敢轻易相信。

毕竟黄金被盗是大家的责任,而如果他轻易下结论,到时候责任是他个人的。

因此。黄金卫的头脑带着一队黄金卫亲自出马。

然后。黄金卫的头脑找到了鲁有财老师傅。

轻而易举的。黄金卫的头脑便是确定了所谓的……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七仙女被人误以为是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拿出来一个价值四五千两黄金的黄金矿石的传闻乃是货真价实的事情。

而且,从鲁有财老师傅那里了解到的消息,证明了这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七仙女被人误以为是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拿出来一个价值四五千两黄金的黄金矿石……与黄金堡里面被盗的黄金总数也是大致相当。

这一下。很多人都是认为七仙女也就是那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七仙女被人误以为是一个和自己家里面下人私奔的非常有钱的大户人家的小姐)……拿出来一个价值四五千两黄金的黄金矿石的大户人家的小姐……就是黄金堡黄金被盗案的主犯了。

毕竟,七仙女乃是天上下凡的神仙,凡夫俗子有几个知道的?

至于七仙女施展法术从地里面把那块叫做黄金四五千两的黄金矿石弄出来又有谁看见了呢?

甚至于鲁有财老师傅也是心里面嘀嘀咕咕。

“难道那个女孩子居然就是大盗”?鲁有财老师傅也是将信将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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