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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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国八十年代初所制定的法规有所不同。当时的出行规定。乘坐火车的时候,凡是危险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物品、动物,以及会污染或损坏车辆的物品,都不能私自带入车内。

但是

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以携带:安全火材50小盒、杀虫剂、煤油、药用酒精、调和漆各一公斤。打火机用汽油50毫升,电影放映和拍摄人员携带的,有金属包装的安全胶片600米,初生的雏20只。

军人、公安人员、民兵、猎人随身携带的枪支弹药。

上面的那些物资很多是家庭用的,因为那个年代缺乏物资。许多人要千里迢迢把东西带回家。就说煤油,那是晚上点灯用的,许多偏远山区晚上是没有电的。小镇是刚好处在机械厂的范围,所以连接电线。军人和公安能够携带枪支,这个是当然。然而,那个年代民兵和猎人也可以携带枪支弹药。

李震东为什么会提出要携带武器?这是要有防备的意识!光靠自己的技击?又不到大成的时候。李震东也没有这么狂妄。多一种武器,多一种自保的手段。

华国在七八年以后,社会治安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门打开,饱受特殊时期动乱之苦的社会,又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国家政策调整,大量知青回城待业,此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回城的知青游手好闲,又处于躁动的年龄。社会治安一年比一年差,特殊时期的打、砸、抢、烧的无政府主义yi毒。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高发。

八一年,首府京市北海公园,三名女学生在划船时,被歹徒当众光天化日之下劫持QJ。八三年发生一起罕见重大的特大凶杀案。八名犯罪人连续作案十多个小时,杀死27人,从两岁到其实五岁都有。男19人,女8人,多名女子被QJ、LJ。还犯有抢劫罪、爆炸罪。

八三年八月到八四年七月,华国政府采取重典治乱,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刑事该判死刑的一律死刑,QJ罪也判死刑。这个在全世界,华国是唯一的。阿拉伯国家对这类犯罪,判的已经非常重,但是没有死刑。流氓罪也重判。当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可杀可不杀的,杀!可重判可不重判的,重判!可判可不判的,判!当时判刑全部往高处判。据说,在那时有分配死刑指标。就是给你当地多少名额。多的杀,少的补上。

严打开始后,摧毁犯罪团伙7万多个,缴获枪支弹药18000多支,弹药42万多发。民间提供线索150万件,被群众扭送公安的有47000多人。有十多人自首。

当时华国政府治乱的决心是空前的。某开国元勋的孙子QJ罪判死刑,海市第二书记的养子QJ罪被判死刑,大批上层的军队,政府人员的子女被判刑。这一段时间判了很多死刑,审核权利下放到地方。最快判死刑的三天可审核完毕,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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