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章 纳妾规定(1 / 2)
其实,当李景刚刚占据平阳府五个县,开始筹建纺织厂,印染厂,制衣厂的时候,李景就准备制定一部关于保护妇女的法律。
要知道自打南宋时期出了朱熹这位老先生以后,女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便一落千丈。
到了明朝以后,则完全成为男人的附庸,那些老夫子们为女人制定了诸多的规矩,许多事情女人都不能做,甚至抛头露面都不行。
但是李景这几家工厂恰恰需要大量的妇女来做工,而这些限制让李景着实头疼。
要不是李景动员士兵的家属到工厂上班,这几家工厂只能是个空架子。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李景决定制定律法解除对女人的诸多限制,因为如果不让大量的妇女出来做工,那么许多工厂就没人开工。
不过当时李景忙于对付王自用等流寇,实在没有精力去做这件事,另外身边也没有懂这方面知识的人。
直到将平阳府大部收入囊中之后,李景才开始查阅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可惜李景翻阅了大量典籍,也没找到这方面的资料信息。
倒是找到不少北宋时期有关婚姻方面的资料,其中对女人,对婚姻,对家庭都有诸多的条例规定,算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势对女人进行保护。
李景无奈之下,便以北宋时期的婚姻律法为基础,制定了一部类似于婚姻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的这么个律法,其中对纳妾这一行为制定了详细规定和规范。
这个律法并非要提高妾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因为那样做等于是变相剥夺了主母的地位权利,会让很多家庭出现原本不会出现的矛盾。如果那样的话,制定这项法令就是本末倒置了。
这项法令主要保护妾和婢还有丫鬟等身份低下的人的人身安全,因为妾在家庭之中根本没有安全保证,丈夫和主母可以随意打骂妾,可以任意处置妾,随时随地都可以把妾卖掉,甚至打死都可以不用偿命。
试想连朱徽媃这种身份做了侧室以后,尚且在沈莹面前提心吊胆,何况那些平民百姓?
这项法令规定,丈夫和主母对妾不得随意打骂妾,至于把妾打死,那是要偿命的。
同时规定妾不可以随意买卖,如果丈夫觉得妾跟家庭不和,可以离异,但是必须到官府相应的部门办理手续,同时给付一部分赡养金。
同时,李景给纳妾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令。
什么人可以纳妾,什么人不可以纳妾,都有详细地规范。
比如,男人三十岁以上无子才可以纳妾,另外纳妾的人是有等级区分的,平民老百姓和普通官员还有低级军官只许纳一个妾,不过这条规定意义不大,因为这些人基本上不会纳妾,也纳不起妾。
校级军官及县令以上知州以下的官员只允许纳两个妾,将级以上军官和知府以上的官员允许纳三个妾。
对于商人这个群体,李景把他们划入到第二档,也就是说可以纳两个妾。
说实话,李景把商人划入第二档未必存着什么好心。
因为李景规定纳第二个妾需要缴税,税费固定为一千两银子。
对此李景的解释是:纳妾的人养小老婆,那么就有人娶不上老婆,娶不上老婆就会做一些不法的事情,会给地方造成不可预知的危害,这些钱就是对地方的补偿。
其实正常情况下官员要是不贪污不受贿,很难拿出这么多银子缴税,只有第三档由于收入高,才有可能纳两个妾。
而商人这一群体却是有钱一族,尤其那些富商,一千两银子在他们眼里根本算不了什么,李景要不从他们手里收税,实在是对不起他们。
不过有时候难免会有一些特殊的事情发生,比如说某个女人看上了某个有家室的男人,两个人情义相投,女方自愿给人为妾,那么也是允许纳妾的。
不过这种情况需要官府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当确认不是逼迫之后,才会予以同意。
另外,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第一档,也就是老百姓和低级军官和低级官员身上的话,那么可以不用交钱。
但是官员那一档的照样要交钱,因为这些人都是有特权的,搞不好其中就有什么猫腻,李景的意思是宁杀错不放过,只要是这一档的人,统统都得上交一千两银子。
这一条其实是后来加上去的,始作俑者就是朱徽媃,因为朱徽媃嫁给李景基本上就是这个理由。朱徽媃认为,如果不加上这一条,那么她嫁给李景就名不正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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