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章 世家(1 / 2)
柴宗谊与世家的和解势在必行。
本质上,渤海其实也是在世家的支持下产生的,只不过来到渤海的,要么是有那么一点理想的世家,要么是走投无路的世家而已。
办法是**提出来的,确实渤海决策层共同厘定的。因为扶持刘贤也是扶持,扶持其他人也是扶持。于是,商司被下令,可以接受世家们的武器定制,武器只有两种:制式合金刀与合金**。
不过价格是惊人的昂贵。合金刀是五百渤海币,合金**更加是高达一千渤海币。
而在渤海,价格自然要减半,但是制式道路并非是每个人都适用的。工厂可以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修改一些参数,价格自然就要加倍了。
武器,成为渤海唯一一种销售价格不按照成本进行核算的商品种类。这写入了修订版的《工商法》,在这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商品价格的制定和管理方法。
其中最核心的有两个部分,一部分就是社会劳动力平均成本的计算。这部分允许有差别,比如基于尊师重教,教师的薪酬要高出社会平均成本。基于准老爱幼,老人的薪酬要高于普通人,小孩子在实习期间也是要给不低于平均薪酬的八成五。但总差异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从《工商法》的社会劳动力平均成本计算部分作为基础,高继冲又在组织编制《劳动法》。
第二个部分,就是生产资料的认定和价格制定。人类次生的原材料当然是按照成本计算,问题就在于自然界原生的资源也列入了生产资料,并计入成本。最重要的就是大气,水和土地成本。
大气和水是公共资源,如果是仅仅用于生存,那大家都可以免费享受。如果你是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来出售,获取个人的利益,那你就要支付一个公共成本。
土地就成为了问题,土地的所有属性是历代王朝覆灭的根本原因。所以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公有,任何人不具有所有权。
但是可以由国家赋予人民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在仅用于生存和完成国家任务时,只承担土地税部分。如果你用于商品生产,那么就要格外计算国家成本,也就是商税。
从这个规定为基础,有必须制定《税收法》。
《税收法》规定了税收分为国家实际征收部分和退税部分。退税又分为两个人部分,一部分是直接退给个人,一部分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退给政府行政组织的。而实际增收部分,适用于公务人员薪酬与军费开支。
然后就是《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在开始启动制定的程序。
综合评估后的价格,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生产者最后的收益,其实是差不多的。唯独两种武器的价格要远超生产成本。
**还没有返回渤海,商司和暗卫的情报就返回到了高继冲手里。
书房里,吴夏与敬梁等人都聚集了过来。
赞成武器出售和价格制定的是孙睿永和敬梁,反对的是吴夏和军部。
吴夏的反对,是因为它破坏了价格制定体系。这部分的积累虽然是对外的,但是即便是增加了服务项目之后,综合评估价格仍然是实际成本十几倍。
“我认为在境内还需要降价。不然就算时这部分的积累留在了军部,或者上交给总理府,也还是存在第二次分配问题。如果我们把这部分钱分配给了科研所或者厂家,再分配给个人。之后类似的情况一定还会再出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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