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原告被告(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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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四多,在赵一局长的办公室里。伍钢副局长、法制处杨山处长、纪检监察室赵焱主任等人,不顾开庭的疲劳与长途坐车的辛苦,从黑山市赶回到江南市后,立即在第一时间里向赵一局长汇报了此次开庭的详细情况。

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是要人来执行的。在法律面前,一切以证据话。如果没有证据,你就是再有理,就是事实真相再明摆着,但你还是没有办法;律师是最不讲良心的职业,为了所谓的委托人的利益,他们往往颠倒黑白,愚昧着良心,一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前提,白的可以成黑的,黑的也可以成白的。

却这天上午八三十分,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银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银行账户上的五百万元资金,被人用假印鉴章骗走一案,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重重一落,在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一时之间,审判庭的气氛变得庄严肃穆起来。

我国法槌的设计与制作是大有讲究的。法槌的材质要选用花梨木,由民间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体的上端刻一个独角兽头,乃是古代陶治狱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狱为验”的神兽;底部的圆形与方形底座,则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槌柄刻有麦穗与齿轮,则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与书记员表情肃穆;被告席上,站着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思源,他的背后有二名持枪的武警战士;原告席上则坐着二个方程人员,一个是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以及法制处杨山处长、物业公司总经理董昕副主任。另外一个是建设银行黑山分行委托律师及其代表人员。

台下听众席上坐着二十多人,有江南正气管理局副局长伍钢、纪检监察室主任赵焱等人,还有建设银行黑山分行相关人员,以及这起事件的当事人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正气物业公司出纳敬菲,另外还有建设银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副行长史江生,以及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法庭上,对于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思源的审判非常的顺利,没有任何疑问与异议。陈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私自雕刻假印鉴,冒充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将其银行账户上那五百万元资金骗走的犯罪实供应不讳。

最后法院当场宣判被告人陈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陈思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法官提醒陈思源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陈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师当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予上诉。

可是,正气物业公司与黑山建行解放路支行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正气物业公司要求将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损失费用;而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却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共同诈骗银行资金,要求按法律追究责任。双方代理律师为此,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物业公司称:“我们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手续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也是合法,从法律上讲我们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黑山建行驳:“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支行开户存款,其目的是为了向陈思源提供资金,并获取高额利息,我们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用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帐户,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驳:“正气物业公司是在犯罪分子陈思源的要求下,到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开设银行账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储蓄存款合同是无效的,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审查不严,或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致使犯罪分子用假印鉴章将正气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转走,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现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没有尽义务保护正气物业公司存款的安全,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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