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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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在林家港办事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对于这些敏感话题,龚仲当然不敢多什么,只是简单地回答方老处长道。

“你被他害惨了。要不是他,你现在肯定不是这个样子,早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方老处长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道。

“这都是一个人的命吧!只怪我命苦,遇上了这样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这一劫。”龚仲有些无奈地道。

对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严格来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

但为什么龚仲却又脱不了关系,被江南局党组责怪这么多年,以至于还取消了他这几年的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资格,至今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后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种各样的法慢慢浮出水平时,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也不愿意根据事实真相还龚仲一个清白。

龚仲无辜地绞入这起案件中,就是因为他有二次“接触”了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树大明在实施这起事情前,将当时正气物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方丽红,还有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龚仲,叫到他的办公室道:“现在物业公司账户上有几百元,放在那里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现在有一个机会,就是物业公司在黑山建设银行开一个账户,三个月不动用,除了正常银行利息外,还可多得三十万元利息。你们俩人的爱人都是银行的,你们去了解一下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龚仲就找到树大明主任的办公室,将昨天晚上去自己爱人商量的意见告诉他:“这样做肯定有风险。树主任,你想一想,资金存在我们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与对方有什么关系?对方凭什么多给我们三十万元利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一定要慎重考虑,我感觉做不得!”

由于龚仲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也不知道树大明所的“机会”的具体情况,他只是以一个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树大明主任。

至于方丽红是怎么回答树大明主任的,龚仲就不知道了。

但后来案情暴露出来后,江南局干部职工包括龚仲才知道,在龚仲提醒并明确反对这个“机会”的一周内,树大明就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背着江南局所有人员,当然也包括龚仲在内,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五百万元资金从江南市转到了黑山市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这就是龚仲第一次“接触”“黑山事件”的全部经过。

龚仲以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在此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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