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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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喜案为突破口而进行的盐政改革进程到了钦差遇展到了最高潮。随着长芦盐运使的自杀,长芦主要盐商因为暗杀事件的牵连而被查办,在直隶境内,敢于反对盐政改革的人几乎已经没有。

之所以用“几乎”二字来概括,是因为自直督端方起,直隶官员即便有种种不满也不敢公开宣泄。在谋刺大案的查处上,岑春煊、载泽与端方之间形成了彼此心照不宣的默契:端方放弃对盐政改革的抵触与反对,岑、载两人放弃对遇刺案中端方“失察”之责的追究。

而除端方外,凡是与直隶盐政相关的官员都要经受一番“筛选”,筛选的标准既简单又复杂,说他简单,指的是完全是以该官员对盐政改革的态度为判定,说复杂,指的是这条标准是秘而不宣而且灵活掌握的。

有道是“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随着调查的深入,历年以来盐商与盐官之间的秘密勾结便在众多盐商的交代下一样样、一桩桩抖搂了出来。岑春奋起屠刀,大砍了之。

凡反对盐政改革的,不管案大案小,一律查办,没什么可啰嗦的;虽赞同盐政改革,但所犯案子较大的,同样查办,没什么可姑息的;只有彻底赞同盐政改革且所犯案子不大者,才有可能逃脱官屠的屠刀而幸免下来。虽然有悖于岑春“除恶务尽”地执拗。但显示了皇帝权术的高明——只有适当地网开一面,才能在看似铁板一块的贪官集团中打开缺口,才能给人以“希望”,才能指点他人“幡然醒悟”的道路。

水至清则无鱼,这个道理岑春煊还是能够弄明白的,也就不必在坚持一贯的作风。

凭借着强硬地姿态。朝廷对直隶盐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基本上使之处于中央直辖的状态。当然,直隶地方也获得了额外的好处,随着大宗盐商和盐官的落马,其非法所得的查抄便成为一个富矿,光是从张镇芳、高老板等几个主犯处查抄出来的财物合计数字就突破了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直隶地方获得了250万。将袁世凯、杨士骧在直督任上地窟窿填补了好大一个缺口。而且这种飞来横财远还没到告罄之时。

阻挠盐政改革的障碍已经一扫而光,改革起来就异常容易了。六月末,财政部正式行文,宣布增设盐政司,负责掌管各省盐政,其主要职责包括稽查引票、课厘、租税、规费、杂税、加价、折价、场课、灶课、井课、畦税等各项考成,由财政大臣兼任盐政督办大臣,负责统辖全国盐务官吏,总理全国盐务事宜。

盐政司成立十天后,财政部公布了督办盐政章程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凡各省盐务行政用人事宜,均归盐政司负责,运司、盐道、各员总办等均由盐政督办大臣保荐、推举后请旨简任,运司、盐道和各局属员的任用则由各省督抚举荐,由盐政督办大臣呈报职官部任命;

——以长芦盐政为试点,实行废除引岸、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盐政改革。自由贸易区域先期仍以原有岸区为准,要求以半年为限完成改革;

——直隶盐政完成试点后,自维新三年起,直隶、奉天两个产盐区予以合并,无论哪个产区的食盐都可以自由行销原本岸区,相关改革一年内完成;

——维新四年时,东北三省、直隶、外蒙古、热河、察哈尔、绥远、京畿、河南、山西、甘肃、陕西、新疆等地应实现食盐自由贸易,称食盐北方自由贸易区;

——维新四年时。两淮、山东、两广应仿照直隶盐政改革推行引岸制度的废除,实现有限制的自由贸易;

——维新五年时,山东、湖北、安徽、江西、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应合并为食盐东南自由贸易区,同时。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等地应合并为食盐南方自由贸易区;

——最迟不迟于维新七年,三大自由贸易区撤销,实现食盐全国自由贸易,撤销以前,仍只准在本贸易区内实行自由贸易;

——盐税由盐政司统一派员征收,拟全国划一,原各地在盐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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