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1 / 2)
谓废止八旗,缘起于维新三年年中,但整个过程一直10年。因为,对一样根本性制度的调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与纠葛,虽然皇帝借着平定亲贵叛乱的势头以雷霆万钧的手段加以勉力推进,但在具体做法上,依然积极稳妥。
以旗兵为例,京师八旗因为驻所地由禁卫军等担任卫戍任务,原本就不甚仰仗,废了亦无大事。但像偏远地区,譬如黑龙江、譬如西安,都驻有大批旗兵,而且旗兵无论吃苦性与担任的卫戍任务都要强于京师八旗,那就不是简单的废止。
又譬如汉军旗,满八旗要废止,汉军旗同样也会跟着废止。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优待,则汉军旗必定要起来造反,即便不造反,数百万人怀有怨望也说不定是未来的巨大隐患;但如果给他们与满八旗相应的待遇,不要说满八旗会大有意见,就是帝国财政亦难以接受。最后经过商定,汉军旗废旗的,安家费发30元,但加上豁免今后5的地丁钱粮这一条款。双方便是皆大欢喜。
除了满汉八旗以外,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当棘手的问题。皇帝汲取了历史上清廷在蒙古强硬推行新政,结果造成蒙古王公对中央政权离心离德的教训,对蒙古方面的改革极为慎重,对蒙古王爷也格外予以优容。最后商定了八项解决意见:
1、蒙古八旗制度,以所在旗王公意见为准,存废悉听尊便。朝廷不予干涉。但王公爵位继承不得朝廷册封诏书者,视为僭越;
2蒙古可选代表出席帝国国会,名额遵照相应法律,但国会代表如何选定,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议办法后报朝廷批准;
3无论蒙八旗存废与否,蒙古王公所辖卫队不得超过400,不得私自组军。蒙古壮丁纳入国防部统一的征兵范围,按《帝国国防法》予以编制,不得违逆;
4蒙古境内土地准自由买卖。但不得售于外人。蒙人售于满人、汉人者,亦不得阻拦,亦允蒙人入内地收买田产、房产;
5蒙古境内如铁路、公路、电报局等设施之营建经费。悉由朝廷承担,所占土地亦以公允价购买,但当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之;
6蒙古境内的度量衡、钱币、法律等一切制度,须与朝廷改良后地制度保持一致,但允许保留蒙古传统与民族特色。朝廷亦极尊重蒙古传统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聪颖且愿意出洋留学者,可由帝国教育部予以考核后直接放洋或入本国大学堂受学预科。经费由朝廷承担;
8蒙古王公每家应抽调1~2年10岁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学。
对蒙古地政策如此,对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确,这两处地方,版图大、人烟少,文化、交往都处于极其闭塞的境地,传统习惯力量尤强,对他们加以现代化改造决不可操之过急。最好的办法便是保持朝廷的传统掌控与影响,同时增加对现代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改变旧有习俗。同时,皇帝鉴于后世民族政策的教训,只尊重蒙、藏两族地民族特色,但并不授予其高于其他民族地权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