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六章 改过自新的出路(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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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稍梳理了一下思路后,叶鸣对陆成说:“陆哥,按照你刚刚描述的张自来受贿经过,明显是那个姓费的老板在栽赃陷害啊!你想想:前天晚上姓费的送了五十万元给张自来,第二天他公司的员工就实名举报,姓费的到了检察院立即就招认行贿,我感觉这是他们事先做好的一个局,把张自来给套进去了。”

陆成点点头说:“我跟你一样,也觉得张自来案件有很多蹊跷之处:首先,张自来只是一个科级干部,他涉嫌受贿的问题,本来应该由民安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但市检察院反贪局却以案情重大为由,直接侦办了这个案子,有越级办案的嫌疑,而且反贪局给我的解释也有点牵强。其次,张自来只是市文化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权力并不大,在文化稽查中也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姓费的为什么要送那么一大笔钱给他?第三,先天晚上送钱,第二天早晨就举报,举报者还是本公司的员工,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确实有合谋做局的嫌疑。”

叶鸣侧头想了想,建议道:“陆哥,我猜测张自来前天晚上喝醉后,是被姓费的老板送回住所去的,那个装钱的皮箱也是姓费的塞到张自来床下的,张自来自己并不知情。我建议你们反贪局查一下张自来小区的监控录像,或者直接问大门口的保安,如果证实是姓费的开车送张自来回家的,那就是栽赃陷害无疑。”

“行,我下午就过问一下这个案子,如果张自来确实是被栽赃陷害的,必须要还他一个清白。”

叶鸣又问:“陆哥,北山县公安局原局长杨建华的案子,听说被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侦办了,你知道这个案子吗?”

“知道。关于杨建华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我们检委会还讨论过,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建华主要涉嫌受贿,他在梅山湖度假村入股并获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接受贿赂,应由反贪局立案侦查;另一种意见认为杨建华在度假村并不是入干股,而是由他小姨子在度假村投入了八十万股金,并按照这八十万元所占股份分红。虽然度假村在分红时每次都多分给了他,但仍应该认定是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是一种违纪行为。他涉嫌犯罪的部分,主要是在明知梅山湖度假村存在黄赌毒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应该由渎职犯罪侦查局查办这个案件。”

“你们检委会最后的结论是什么?杨建华案件目前是由渎职犯罪侦查局还是反贪局负责侦办?”

“目前暂时由渎侦局侦办,关于他受贿的问题还没有最后认定。”

叶鸣若有所思地看着陆成,忽然问道:“陆哥,中午你能够带我去看守所见见杨建华吗?我想去做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早日坦白、早日认罪,或者,还可以劝他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让他立功赎罪。”

陆成面露难色地说:“老弟,在案件侦办阶段,除了律师以外,任何人是不能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你这个要求让我有点为难啊!”

叶鸣笑道:“陆哥,我也知道这个规矩,所以想请你帮忙啊!你放心,我跟杨建华没有任何瓜葛,和他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牵连。我去见他其实也是给你们检察机关帮忙,是以过去同事的身份,规劝他认清形势,坦白交代问题,并争取立功赎罪,绝对不会有串供或者传递消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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