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不畏强权,实施反查封(1 / 2)
夏天看看日历,是二月二十四日,贵z招商(深圳)公司的房产被贵z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保护性查封已经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与王显耀单独商量了一下,准备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出查封法律文书,在到期当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实施反查封,把原来抵押的房产重新控制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名下。
王显耀对夏天的想法很支持,并当即打了一个电话给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答应办好法律文书后会亲自与银行一道到国土局把房产查封住,不怕贵州方面耍横。
夏天随即叫来任尔为,叫他到中院落实查封令,并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尔为开的车,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法官,迅速往罗湖国土局开去,到了登记处,法官拿出了执行文书,实施查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说:“你们做事真及时,今天零时才解封的房产,九点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说:“你从电脑记录上看得出来,这房产原来就是我们的抵押物,被对方保护性查封。现在他们来不及,我们抢了先手。”
查封成功后,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长办公室,王显耀非常高兴地接待了他。
这事传到总行,法律处沈丽霞处长要求湖贝支行为此写一个专题报告,夏天没有理由推脱,还是写了。
后来,这个案例被市民银行收录在一本书中当作一个成功的清收案例,公开印发。
人们看到,在这本由罗艺副行长任主编、书名为《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案例新编》的书里。写道:
因主合同被判无效,导致抵押条款无效的成功应对
【案情简介】
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系全民企业,1994年10月初,该公司以经营轴承钢等购销业务尚缺流动资金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厦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贝金融服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经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于1994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7日湖贝金融服务社依约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另外的260万元,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贷出。
合同到期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归还本息,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多次催要,该公司仍不履行其还款责任。湖贝金融服务社遂于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万元和银行利息应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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